恒远公司钢材质量异议处理的约定
编号:HYQZ2004-10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对建筑用钢材供货质量异议处理约定如下:
一.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需方在使用前应对货物进行验收和检测,未验收及在检测未出结果前而投入使用的,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2) 需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经由双方认可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或国家级检测部门检测属实,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3) 需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处理期限为货到(或提货)伍日内。
二.需方在验收检测过程中,如对供方出库货物质量有异议,则按质量异议处理程序约定履行。
1. 需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货物外观不平直、有损伤、裂纹、大面积油污,或有颗粒状、片状老锈,请立即停止卸货,封存现场货物,拨打电话:010-82253530,向供方申报外观质量异议处理。我们将在接到异议申报始的5小时内到达卸货现场,双方共同派员处理该外观质量异议。
2. 需方在使用前应按国标规定对货物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如第一次检测结果力学性能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请取双倍数量试件进行二次检测,如第二次检验结果力学性能指标仍不符合相关标准,则请立即封存货物,并拨打电话:010-82253530,并将两次检测报告传真至我公司,传真号码:010-82250757,向供方申报质量异议处理。我们将在接到异议申报始的24小时内到达卸货现场,与需方人员洽商该质量异议的复试处理程序和时间约定,届时,我们将会同生产厂质检人员到现场与需方人员共同处理该异议。
议处理方式:
物外观质量异议:供需双方首先应检查现场货物有否封存异动,其次检查外观是否存在异议申报状况,如经双方确认,需方申报情况属实,则由供方承担异议责任;如经双方确认,需方申报异议不属实,或申报异议属实,但供方有足够证据证明此异议非供方所造成的,则由需方承担异议责任。
物力学性能质量异议:供需双方首先应检查现场货物有否封存异动,其次共同派员协同生产厂的质检人员取样,对取样试件和最终检测单位予以确认,共同监督取样试件呈送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则由供方承担异议责任,如检测结果合格,则由需方承担异议责任。
如需方对申报异议处理货物未予封存,或供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需方已异动货物,则已异动部份货物视同需方认可供方的供货质量,供方按出库磅单计量与需方结算。
四.异议责任承担:根据双方确认的复核检测结果,由异议责任方承担如下异议处理费用:
(1) 供方异议责任:承担异议货物的退货和换货,及相关运杂费用;
(2) 需方异议责任:承担为确保正常施工,供方另行补供货物的货款及相关运杂费;
(3) 异议责任方承担所有检测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异议责任费用的支付,供方的异议处理责任费用将用转帐支票支付费用单位;需方的异议处理责任费用将在支付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供方按费用金额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