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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用户的利益所在,就是我们生存与发展的最根本所在。我们遵循顾客愉悦原则,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服务理念,将竭诚如您所愿,为您做好您所意愿的服务,以您的满意度作为我们衡量一切工作的准绳。

1. 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提供主要是在我公司仓库,请让提货人员在库房材质单管理员领取所提货物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您也可以在我公司网站上下载。如果您需要产品质量证明书与产品炉批号核对统一,请您在订货传真件上给予注明,仓库材质单管理员将按您的要求给予提供,如果您有其它特殊需要,请和公司售后服务部联系。

2. 公司资质:我们会为您准备详细的建委备案资料和各生产厂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地点在公司总部,您也可以在我公司网站上下载。如果您有特殊需要,请和公司售后服务部联系,联系电话:010-82253365。

3. 数量/质量异议的处理:我们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异议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绝不允许损害客户的正当利益。
异议处理电话:010-82253530,异议处理详细程序,请点击“异议处理”。

4. 结算对帐:在正常工作时间随时为您提供结算、开票、对帐服务,联系电话:010-82251995,如果您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对帐,请您提前24小时与公司财务人员预约。我们将按您的时间,按排人员等候您的需要。

5. 延伸服务:如果您在与我们的合作过程中,需要我们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等候服务,或因您的公务繁忙,需要我们派员配合您的合作,请您提前24小时与公司业务部预约,联系电话:010-82253365。我们将按您的时间按排人员等待,或派员上门提供您的业务需要。

6. 网上服务:如果您需要的服务不方便电话或传真:010-82250757告知我们,请您在我公司网站www.hyjt.com.cn,服务信箱service@hyjt.com.cn写信或留言,我们将会在24小时内给您满意的答复。

7. 服务投诉:如果您在和我们的合作过程中,有不符合您的意愿之处,或让您有不愉快的遭遇,请您拨打投诉电话:82253007,或在我公司网站上投诉。投诉信箱tousu@hyjt.com.cn,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我们将会在48小时内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恒远公司售后服务体系图

>>恒远公司异议处理程序

一、数量异议:

  送货或自提货物每批次需方验收数量和供方出库磅单计量误差超过千分之三,请需方立即封存货物,拨打电话:010-82253530;13701374358,并将验收电子磅打印小票或地磅过磅单传真至我公司,传真号码:010-82250757,向供方申报数量异议处理。我们将在接到异议申报始的24小时内到达卸货现场,处理该数量异议,具体处理方法按《恒远公司数量异议处理的约定》(编号:HYQZ2004-09)履行。请点击“恒远公司数量异议处理的约定


二、 质量异议:

1.外观:需方验收货物如发现货物外观不平直、有损伤、裂纹、大面积油污,或有颗粒状、片状老锈,请立即停止卸货,封存现场货物,拨打电话:010-82253530,向供方申报质量异议处理。我们将在接到异议申报始的5小时内到达卸货现场,处理该质量异议。具体处理方法按《恒远公司质量异议处理的约定》(编号:HYQZ2004-10)履行。请点击“恒远公司质量异议处理的约定”

2.力学性能:需方在使用前按国标规定对货物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如检测结果力学性能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请立即封存货物,拨打电话:010-82253530,并将检测报告传真至我公司,传真号码:010-82250757,向供方申报质量异议处理。我们将在接到异议申报始的24小时内到达卸货现场,与需方人员洽商该质量异议的复试处理程序和时间约定。届时,我们将会同钢厂质检人员到现场与需方人员共同处理核实该异议。附:《钢筋混泥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1998、《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 701-1997。具体处理方法按《恒远公司质量异议处理的约定》(编号:HYQZ2004-080)履行。请点击“恒远公司质量异议处理的约定

>>恒远公司钢材数量异议处理的约定

为明确供需双方司磅计量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对建筑用钢材供货数量异议处理约定如下:

1.供方与需方的供货结算以供方出库磅单计量为准。如需方对供方出库磅单计量有异议,则按数量异议处理程序约定履行。

2.需方在验收过程中,如有计量误差超过3‰,则立即封存该货物。拨打电话:010-82253530;13701374358,并将验收电子磅打印小票或地磅过磅单传真至我公司,传真号码:010-82250757,需方应在24小时内向供方申报数量异议处理。供方在接到异议申报始的24小时内到达卸货现场,双方授权派员共同处理该数量异议。

3.异议处理方式:供需双方首先应检查现场货物有否封存异动,其次检查相互复核之计量工具,双方对货物异动和计量工具无异议,则双方复核异议货物。如复核结果在供方出库磅单计量的3‰内,则按供方出库磅单计量确认,由需方承担异议责任;如复核结果在供方出库磅单计量的3‰外,则按本次复核结果确认计量,由供方承担异议责任。

4.如需方对申报异议处理货物未予封存,或供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需方已异动货物,则视同需方认可供方的出库磅单计量,供方按出库磅单计量与需方结算。

5.如供需方对双方计量工具的准确性有异议,则双方应按约定:统一至北京市计量检测站核准计量工具,由北京市计量检测站出具检验核准证明,方可复核异议货物。

6.异议责任承担:根据双方确认的复核结果,由异议责任方承担如下异议处理费用:
(1)异议责任方承担异议责任费用1000元/批次,贴补对方单位工时损失。
(2)异议责任方承担复核异议的吊卸费用,费用金额按照具体情况事先约定。
(3)异议责任方承担计量工具校验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7.责任费用的支付,供方的异议处理责任费用将直接用现金支付需方单位复核人员;需方的异议处理责任费用将在支付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供方按费用金额开具发票。

恒远公司钢材质量异议处理的约定

编号:HYQZ2004-10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对建筑用钢材供货质量异议处理约定如下:

一.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需方在使用前应对货物进行验收和检测,未验收及在检测未出结果前而投入使用的,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2)   需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经由双方认可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或国家级检测部门检测属实,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3)   需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处理期限为货到(或提货)伍日内。

二.需方在验收检测过程中,如对供方出库货物质量有异议,则按质量异议处理程序约定履行。

1.  需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货物外观不平直、有损伤、裂纹、大面积油污,或有颗粒状、片状老锈,请立即停止卸货,封存现场货物,拨打电话:010-82253530,向供方申报外观质量异议处理。我们将在接到异议申报始的5小时内到达卸货现场,双方共同派员处理该外观质量异议。

2.  需方在使用前应按国标规定对货物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如第一次检测结果力学性能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请取双倍数量试件进行二次检测,如第二次检验结果力学性能指标仍不符合相关标准,则请立即封存货物,并拨打电话:010-82253530,并将两次检测报告传真至我公司,传真号码:010-82250757,向供方申报质量异议处理。我们将在接到异议申报始的24小时内到达卸货现场,与需方人员洽商该质量异议的复试处理程序和时间约定,届时,我们将会同生产厂质检人员到现场与需方人员共同处理该异议。

议处理方式:

物外观质量异议:供需双方首先应检查现场货物有否封存异动,其次检查外观是否存在异议申报状况,如经双方确认,需方申报情况属实,则由供方承担异议责任;如经双方确认,需方申报异议不属实,或申报异议属实,但供方有足够证据证明此异议非供方所造成的,则由需方承担异议责任。

物力学性能质量异议:供需双方首先应检查现场货物有否封存异动,其次共同派员协同生产厂的质检人员取样,对取样试件和最终检测单位予以确认,共同监督取样试件呈送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则由供方承担异议责任,如检测结果合格,则由需方承担异议责任。

如需方对申报异议处理货物未予封存,或供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需方已异动货物,则已异动部份货物视同需方认可供方的供货质量,供方按出库磅单计量与需方结算。

四.异议责任承担:根据双方确认的复核检测结果,由异议责任方承担如下异议处理费用:

(1) 供方异议责任:承担异议货物的退货和换货,及相关运杂费用;

(2) 需方异议责任:承担为确保正常施工,供方另行补供货物的货款及相关运杂费;

(3) 异议责任方承担所有检测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异议责任费用的支付,供方的异议处理责任费用将用转帐支票支付费用单位;需方的异议处理责任费用将在支付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供方按费用金额开具发票。